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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人事主任 | 2026-02-26 | 點閱數: 15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 年2 月13 日以臺教人( 三) 字第1154200084A 號令修正發布

上開修正主要內涵如下:將申請育孫留職停薪列為服務學校、機構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得拒絕之情事。並增訂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期間,最長得申請至孫子女滿三足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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