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1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60127787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除依法令分發者外,由校長就經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聘任。次查教師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13條第2項或第20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三、
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係於8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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