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法務部108年5月29日法廉字第10807008690號函轉行政院108年5月10日院臺法字第1080175632C號函辦理。 |
| 二、 |
檢附總統府秘書長108年5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8590號函及旨揭條文修正之第26條及第32至34條,主要就涉密人員出境及洩漏、交付國家機密之行為及刑度修正。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080106466_Attach000.pdf 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080106466_Attach001.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