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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9-01-29 | 點閱數: 454
一、 依據法務部廉政署108年1月15日廉防字第10805000310號函辦理。
二、 公務員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或飲宴應酬等情,除有本規範第4點或第7點第1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主動備忘登錄,共同建立公務員保護機制,杜絕不當餽贈、關說、應酬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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