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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六款所稱一定金額」業經行政院會銜監察院公告,並自107年12月13日生效乙案,請查照。
ylps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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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2018-12-22 | 點閱數: 488
一、
依據法務部107年12月17日法授廉利字第10700098410號函辦理。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6款所稱一定金額,指每筆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同一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補助或交易對象合計不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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