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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8-11-02 | 點閱數: 519
一、 依據教育部107年10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117939號函辦理。
二、 有關代理教師之特殊教育職務加給,請依「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第1點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三、 檢附行政院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70202925_Attach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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