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法務部107年04月24日法檢字第10704511950號函辦理。 |
二、 | 依107年1月12日資恐防制審議會討論過程及會議紀錄,原載於旨揭公告事項五、附帶決議事項(三)內容,應依上開會議決議本旨,更正列於公告事項四、五,原公告事項四以下次序遞延即Oceanic Enterprise Ltd.及UMC Corporation Peru S.A.C本屬決議所指定之制裁對象,以利明確辨識執行。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070077614_Attach00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