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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8-05-01 | 點閱數: 658
一、 依據法務部107年04月24日法檢字第10704511950號函辦理。
二、 依107年1月12日資恐防制審議會討論過程及會議紀錄,原載於旨揭公告事項五、附帶決議事項(三)內容,應依上開會議決議本旨,更正列於公告事項四、五,原公告事項四以下次序遞延即Oceanic Enterprise Ltd.及UMC Corporation Peru S.A.C本屬決議所指定之制裁對象,以利明確辨識執行。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1070077614_Attach00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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