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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8-01-17 | 點閱數: 604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1月10日公訓字第1072160009號函辦理。
二、 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7條規定:「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三、 考量鼓勵生育為政府重要政策,為使考試錄取人員得以視實際需要妥適運用產前假及陪產假,並避免於基礎訓練期間因該等假別影響受訓資格或訓練成效,爰如渠等預估於基礎訓練期間確有請產前假及陪產假之需求者,得依前揭訓練辦法第17條所定「其他重大事由」,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國家文官學院核准變更調訓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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