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法務部106年6月23日法律決字第10603508191號函辦理。 |
| 二、 | 請彙整貴機關(學校)106年1月至6月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並填載於旨揭收結情形表,於106年7月17日前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或傳真至本府承辦人(s998425@nt.hl.gov.tw),俾憑辦理。如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亦請以電子郵件或傳真告知(毋須寄送附件收結情形表) |
| 三、 | 前揭辦理國家賠償業務所持有或保管之國家賠償事件收結情形表,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業務統計」資訊,應主動公開。請貴機關(學校)於作成或取得之日起3個月內公開於電腦網站。如貴機關(學校)於106年1月至6月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亦請辦理上開資訊公開事宜。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60117970_Attach001.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