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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7-06-16 | 點閱數: 711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6年6月14日公訓字第10600008347號函辦理。
二、 訓練辦法業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司法院於106年6月6日修正發布(本府106年6月7日府人任字第1060104860號函計達)。
三、 茲以目前部分公務人員考試業已辦竣或刻正依保訓會訂(核)定之各該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實施錄取人員訓練中,有關上開修正發布之訓練辦法適用原則,說明如下:
(一) 訓練計畫尚未經保訓會訂(核)定:依修正之訓練辦法訂(核)定後實施。
(二)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尚未調訓:依修正之訓練辦法,重行訂(核)定修正訓練計畫後實施。
(三) 訓練計畫業經保訓會訂(核)定且訓練進行中:適用原訓練辦法、訓練計畫規定。
(四) 另保留受訓資格之補訓或停止訓練後之重新訓練人員,依訓練辦法第16條第2項後段規定:「補訓人員……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第35條之1第2項規定:「……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爰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原則均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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