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26日臺教文(六)字第1060073335號函與「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 二、 | 工作說明如下: |
| (一) | 教師資格: |
| 1、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者優先考量。 |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 4、 | 需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 5、 | 具備全民英檢(或相當)中級以上英語能力者優先考量。 |
| 6、 | 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
| (二) | 商借期間:自106年8月1日起至107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2年為限,其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以延長3次為限,每次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 |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3樓)。 |
| (四) | 辦理業務:以國際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 三、 |
有意願教師請於106年6月12日(星期一)前將簡歷表電子檔寄至聯絡人王老師電子信箱(pocomay@mail.moe.gov.tw),電話(02)7736-6704。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60099119_Attach000.pdf 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60099119_Attach002.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