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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如何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3項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規定之函釋。
- 原函大意與原則如下: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按,未超過規定日數時可稱為支薪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公務人員應先請畢依規定核給之休假及補休後,始得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
- 雖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惟原函中,進一步依性質區分出一般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致因請假事由或事由發生先後不同時,有不同之實務認定與計算,詳見原函說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