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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對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者,嗣後如不服該申復決定之救濟程序。
- 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 年10 月5 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機關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定性為管理措施,爰公務人員如不服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嗣不服申訴函復,或服務機關逾期未為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救濟。
- 另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公務人員,對依職安法所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得依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提起申復。考量職安法之申復程序,本質上係針對不服機關職場霸凌決定之內部自我審查機制,其功能及救濟階段與保障法之申訴程序相當,該申復決定自得視同保障法之申訴函復。
- 爰上,公務人員如不服該申復決定,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救濟;至如未經申復決定者,自得依保障法循序提起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