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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修正「花蓮縣縣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執行規定」第5點、第8點,並自115年8月26日起生效。
上開修正規定重點節錄如下: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活動日數及日期,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返校總日數為2至3日,包含寒、暑假開學前
一週應擇1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惟開學前一週,如遇特殊情形,得另擇1日作教學準備。(第5點)教師無法配合前述規定返校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第6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