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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榜
有關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應於甄選簡章載明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相關規範,以確保應考人知悉相關權利義務。
教師參加鈞府「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聯合甄選」或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之甄選,經錄取並受聘為偏遠地區學校專任教師,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應實際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