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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榜
有關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者擔任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適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情形之釋疑。
函釋主要內容如下: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在臺設有戶籍者為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者為陸籍人士,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登記者,其身分已轉換為臺灣人民,屬軍公教常態化制度化查核對象範圍,其於初任、升任、調任等涉及勞動契約締約或換約,均須配合辦理「不得於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行政院或大陸委員會依相關法令規定禁止領用之中國大陸身分證件」之查核具結。
(二)再按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經准許定居之陸籍人士在臺初設戶籍登記,而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經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者,將溯及喪失取得之臺灣身分,於內政部重新核給居留前,因在臺無合法停留證件,無法擔任約用人員。
(三)用人機關於執行查核具結時,配合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於具結書內註記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