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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釋有關支領東台加給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2款之規定。
函釋主要內容如下:考量東部地區交通日趨便利,是東台加給與服務於山僻地區、離島地區而支領之地域加給情形有別,從而支領東台加給人員所服務地區,與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2款規定所考量人力甄補較為不易之偏遠、高山、離島地區不同。爰支領東台加給人員除具有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3項第1款及第3款情事外,不適用過調日期最多得延長3個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