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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人事主任 | 2026-01-02 | 點閱數: 45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有關現職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商調,或依第21條之1規定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者,其調任後得以併計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5條(訓練進修後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規定)所定應繼續履行服務義務期間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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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12月26日公訓字第1140021742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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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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