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期間為未滿1個月者)之職務代理人員,改以進用具合格護理證照之按時計薪部分工時人員,縣府請學校依說明配合辦理。
一、依據本府教育處114年9月4日奉准簽案辦理。
二、本縣所屬各學校僅設置護理師(或護士)1人有短期差假情形 ,期間未滿1個月者,各校得自行遴用具護理師(或護士)執 業資格約僱人員代理所遺業務,並依「花蓮縣政府暨所屬 機關約聘僱人員代理非主管職務薪點標準表」,以約僱5 等280薪點支給(折合時薪165元)。
三、茲以現行學校護理人員短期差假進用約僱人員受限65歲屆齡限制,致退休護理人力難以靈活運用,亦無法改善偏遠地區學校尋覓具護理師執業資格代理人之困境。再者,勞動基準法自114年1月1日起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為190元, 而本縣校護約僱職務代理人現行支給標準未達該規定,亦造成待遇偏低,學校實務上難以順利僱用合格人員代理職 務。
四、綜上,為改善學校用人彈性、活化退休護理人力資源,旨揭職務代理人員改以授權本府所屬各校校護(僅設1人者)有短期休假 、公差假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情形,期間未滿1個月者者,自行遴用具護士、護理師執業資格之按時計薪約用人員辦理所遺業務,其薪資比照當年度「勞動基準法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所需經費由各校業務費項下支應。
五、其餘部分請依教育部108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80143659號函及中央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師生健康安全及校護請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