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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人事主任 | 2025-10-02 | 點閱數: 32

縣府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因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依法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職務代理事項

一、本府114年9月9日府教體字第1140180662號函計達。
二、本府為改善學校用人彈性並活化退休護理人力,各級學校護 理人員(僅設1人者),如因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依 法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等情形,倘期間未滿 1個月,得由各校自行遴用具護士或護理師資格之按時計薪部分工時人員辦理所遺業務,其薪資比照當年度勞動基準法 所定每小時基本工資支給,經費由各校業務費支應。
三、是以,本府111年5月31日府人任字第1110108515號函授權各校僱用短期(1個月以下)約僱職務代理護理人員及核定約僱人員僱用計畫表一案,併同廢止。嗣後按時計薪部分工時護理人員之僱用案免副知本府人事處。
四、本府所屬各級學校護理人員如因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依法停職休職或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等情形,倘期間逾1個月以上,仍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函報本府辦理約僱計畫核定,並俟計畫核定後公開甄選。
五、上開護理人員應依護理人員法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領有職業執照並加入護理人員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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