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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人事主任 | 2025-03-13 | 點閱數: 100

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如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應明確教示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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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育部114年3月5日府教學字第1140039539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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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B號函、解釋令及校園性別事件學生當事人「事件管轄學校」及「議處權責學校」不同申復及申訴救濟適用情形例示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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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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