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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人事主任 | 2025-01-20 | 點閱數: 24

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主要內容如下:性騷擾防治法與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非互斥或僅擇一適用之關係,主要應為落實被害人保護法益為目的,應依個案情形分別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定。如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性騷擾,就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處理;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三、承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會商後,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意旨,例示諸多性騷擾事件之調查、調解及處罰等事項,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情形態樣(詳見勞動部114年1月6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9123號函)。至非屬例示態樣者,仍應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7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及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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