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釋令核釋主要內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