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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站管理員 - 人事主任 | 2024-10-25 | 點閱數: 125

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規定解釋令」。
釋令核釋主要內容為,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2條之3第1項及第2項所定上級機關(構),於公務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鄉、鎮、縣轄市公所最高負責人,應為其自治監督機關,即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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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1-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0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30022223號書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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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附件2-勞動部113年10月15日勞動條5字第1130148176B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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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附件3-勞動部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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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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