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修正「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名稱並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一、 依據行政院113年1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1320000341號函辦理。
二、 為配合「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於113年1月30日修正為「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本府現行「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僱用要點」因應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併將原基本工資僱用之臨時人員職稱統一修正為約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