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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4-01-31 | 點閱數: 42

有關聘僱人員因1. 屆滿65歲離職、2. 亡故及3. 於聘僱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期聘僱用之人員,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及其復職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1項所定「應給慰勞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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