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3月22日總處培字第1060041039號函辦理。 |
二、 |
查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中,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應予追繳。旨揭原人事局函釋因與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未合,均不再援用。
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21 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 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 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年功俸) 。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60055614_Attach000.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