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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3-12-15 | 點閱數: 76

縣府檢送「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規定解釋令。
上開解釋令重點如下:
私立中小學教師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取得較高學歷,復轉任公立中小學教師,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敘薪級,倘低於以較高學歷起敘並依本條例規定提敘後所敘薪級者,得依較高學歷起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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