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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3-12-14 | 點閱數: 184

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簡任第10職等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9職等或相當薦任第9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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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8日總處培字第1120024612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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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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