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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3-07-05 | 點閱數: 237

一、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簡稱基管局)112年6月13日台管稽字第1121727220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業經總統112年1月11日制定公布,自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之公教人員適用「確定提撥制」退撫制度,由公教人員與政府按月共同撥繳及公教人員自願增加提繳之費用,存入公教人員個人退休金專戶(以下簡稱個人專戶),作為給付退撫給與之準備。銓敘部及教育部依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第7條規定,分別委任(託)基管局辦理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等業務。
三、    按月繳納儲金費用:
(一)    下載並安裝「儲金繳納作業系統」:機關學校如有112年7月1日以後參加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人員,請配合至基管局網站(網址:https://www.fund.gov.tw,公教個人專戶制專區\儲金系統及表單下載\儲金繳納軟體下載)安裝「儲金繳納作業系統」。(如何下載及開始使用請詳見基管局官網\公教個人專戶制專區\儲金系統及表單下載\儲金繳納系統使用手冊。)
(二)    應繳儲金費用:依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法律第9條規定,退撫儲金費用為公教人員本俸×2×15%費率(個人提繳35%、政府提撥65%),應按「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金額對照表」辦理繳納每月退撫儲金費用事宜;如個人自願增加提繳者(增額提繳上限為本俸×2×5.25%),請其填具「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機關留存)向機關學校提出申請,供機關學校做系統資料登錄及扣薪依據,以併入機關學校繳費清單應繳金額。
(三)    產製繳費清單:機關學校應繳每月退撫儲金費用,請使用「儲金繳納作業系統」分別依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之身分別辦理登錄加入、增額提繳、退離、變俸及基本資料變動等作業,以產製繳費清單。(操作說明請詳見基管局官網\公教個人專戶制專區\儲金系統及表單下載\儲金收支作業手冊。)
(四)    匯款繳納作業:機關學校應於每月10日前,依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各身分別列印繳費清單並以媒體申報方式上傳資料,且連同款項攜至金融機構,按繳費清單右上方繳費資訊欄所載收款行、收款人戶名、繳款帳號及繳費金額,填寫金融機構之匯款書辦理彙繳當月儲金費用,取得匯款證明聯,檢查其中各欄位之紀錄是否正確填列輸入,至匯款所生手續費由機關學校負擔,如係透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納或匯款則免手續費。
(五)    報送繳費證明:機關學校至金融機構匯款後,請於每月10日前自行將匯款證明聯影本併繳費清單,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彙送基管局。
1、    郵寄地址:1162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號傳賢樓3樓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 儲金管理組收
2、    傳真電話:詳見基管局官網公教個人專戶制專區
3、    電子信箱:savings@mail.fund.gov.tw
四、    補繳退撫儲金費用:
(一)    申請資格及期限:機關學校報繳加入退撫儲金人員後,如具義務役或其他得予併計之任職或留職停薪之年資者,應依規定於自到職支薪或復職復薪之日起10年內提出補繳申請。
(二)    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寫「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補繳退撫儲金費用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由服務機關學校專函送基管局核算應繳總額,由基管局核發「補繳退撫儲金費用繳款單」。
(三)    匯款繳納作業:應於基管局函送「補繳退撫儲金費用繳款單」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依所載繳費資訊將應繳總額一次以匯款方式繳納,至匯款所生手續費由匯款人負擔。逾期繳費或未繳者,應重新申請。
(四)    報送繳費證明:請自行將匯款證明聯影本併「補繳退撫儲金費用繳款單」,以說明三、(五)之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彙送基管局,以完成繳費程序。
五、    撥付作業流程:
(一)    依主管機關審定結果辦理退撫給與撥付案件:請將存摺封面影本黏貼於填妥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給與領受人員資料卡」,交由服務機關學校審查確認,隨同退撫給與案件相關證明文件函送各審定(主管)機關審定後,併同審定函副本函送基管局。領受人員基本資料如有變更,請通知基管局。
(二)    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1、    公教人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請服務機關學校於「儲金繳納作業系統」辦理退離【原因:辭職、免職、休(撤)職】,並請公教人員填具「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是否一次領回退撫儲金選擇書」(機關留存),如有意願一次領回退撫儲金,請於請求權時效內,由原服務機關學校發函檢附領受人親自簽名之「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領回退撫儲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由基管局將應退還之退撫儲金費用本息,直接撥入領受人指定之帳戶。(請詳細審查離退人員離職時俸點或薪額及離退生效日是否正確。)
2、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填具「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領回退撫儲金申請書(遺族專用)」向基管局申請一次領回。
六、    隨函檢送「公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繳納金額對照表」及「服務電話一覽表」;另有關「儲金繳納作業系統」、「儲金繳納系統使用手冊」、「儲金收支作業手冊」及該函所述有關個人專戶制相關各項書表,請至基管局網站「公教個人專戶制專區\儲金系統及表單下載」項下查看或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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