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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11-25 | 點閱數: 363

一﹑重申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二、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為確保教學現場穩定性,避免因行政及班級導師更迭致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受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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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51591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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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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