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函釋主要內容如下: 教師之娩假及流產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假),與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以週計)產假之計算方式不同,教師請娩假、流產假非逕予適用勞動部相關函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