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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05-20 | 點閱數: 253

旨揭施行細則之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7條新增第5項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之規定,明定不計入薪資收入課稅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7條之1)
(二)增訂當事人無繼續任職意願時,服務機關得依其意願不進行命令退休之職業重建服務程序。(修正條文第18條)
(三)增訂平均俸(薪)額及減額月退休金於計算年數時,遇有畸零日數之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27條、第31條)
(四)基於本法第34條第3項所定本法公布施行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應發給一次補償金餘額之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33條第7項。(修正條文第33條)
(五)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文字修正為「懲戒法院」。(修正條文第40條、第45條及第55條)
(六)增訂各機關遇有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所屬公務人員退休或資遣申請之處理期間,以及如不受理應以書面通知並敘明理由。(修正條文第44條)
(七)增訂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1年內亡故,其未再婚配偶其未再婚配偶亦得依本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擇領遺得依本法第4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修正條文第50條)。
(八)本法第45條第4項所定遺族不得請領遺屬年金之限制範圍,排除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請領月退休金者。(修正條文第59條)
(九)配合本法第67條修訂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啟動條件,修正相關規定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03條)(十)為利各機關實務作業,參照監獄行刑法之規定,修正入監服刑之內涵。(修正條文第108條)
(十一)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意旨,修訂本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所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之適用範圍,刪除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個人所僱用,或承攬政府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職務。(修正條文第109條)
(十二)配合本法第77條刪除第1項第1項第3款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103款規定。(修正條文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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