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聘任辦法部分條文之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參考附件,節錄重點如下: (一)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及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增列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為學校得聘任教學支援人員之科目,並將客家語文修正為客語文。(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閩東語文及臺灣手語教學支援人員之資格及認證方式,並修正閩南語文之語文能力認證機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針對本土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以外領域或科目之教學支援人員,其認證程序及內容,另列條文予以規範。(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