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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9條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3條、第4條規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級及二級單位主管職務屬得由教師兼任或職員專任者(含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之職務代理,得由兼任主管職務教師或職員代理;至其他僅由教師兼任之主管職務於職務出缺、人員請假及留職停薪期間,應由其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代理,尚不宜由職員代理。
- 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主管職務教師(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差假期間得否由職員代理其兼任主管職務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案,為期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職務出缺期間得由職員代理之,代理期間以1年為限;另為利學校行政業務順利推動,避免該出缺職務長期代理之情形,學校應於該職務出缺1年內依規定遴聘專任教師兼任該主管職務。至代理期間主管職務加給之支給請參照原人事局99年3月15日書函及教育部99年5月13日函規定辦理。
- 另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兼行政職務教師經核准留職停薪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者,得視校務運作需要免兼行政職務;留職停薪6個月以上者,應免兼行政職務。」爰有關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兼任一級單位總務主任或二級單位組長及公立國民中小學教師兼任二級單位組長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如繼續兼任主管職務並由職員代理,基於職務代理人員權益處理一致,比照前開差假期間代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