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行政院111年1月2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0011號函辦理。
二、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於聘僱用時,契約書內已載明薪點折合率於年度中修正,則依修正後折合之薪資給付。
三、 因應本縣自110年起採地域加給合理化方案,原「花蓮縣政府服務於山僻及花東地區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修正為「花蓮縣政府約聘僱人員酬金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四、 有關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自111年1月1日起,依薪點折合率標準表調增待遇;約用人員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每點新臺幣129.7元計算,220薪點每月薪資為新臺幣2萬8,534元;250薪點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萬2,425元;280薪點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萬6,316元。
五、 中央補助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依各該補助計畫辦理,不適用旨揭薪點折合率標準表。
六、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待遇調增後,所增加人事費,統籌於111年「各類員工待遇準備」項下支應。約用人員則追加預算於「調整公務員工待遇準備」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