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鈞府111年2月22日府人訓字第1110029773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草案計修正3條條文(第3條、第13條、第18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將陪產假更名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由5日增為7日。 (二)「陪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懷孕期間為之;
「陪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即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包括例假日)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