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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02-21 | 點閱數: 405
  • 依據鈞府111年2月21日府教學字第1110033438號函辦理。
  • 為避免少數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於次學期開學後申請留職停薪之爭議,並考量教育現場特殊性,在兼顧學生受教權、教師實際需求及代理(課)教師課務與行政安排之原則下,教育部於110年8月18日再次修正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3項及第11條第3項規定略以,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為兼顧學生受教權及教師權益,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並是類案件於審核程序中,除確實檢視申請之事由是否與法規規範意旨相符,亦應審酌再以同一事由申請留職停薪教師之「實際需求」、「寒、暑假復職理由」及「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是否確實。另於教師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情形者,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育人員育嬰留停辦法》: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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