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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02-10 | 點閱數: 340
  1. 案係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1月18日施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於111年1月18日修正發布後,聘僱人員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疑義。
  2. 按上開法令,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畢。
  3. 承上,以聘僱人員亦為上開法令之適用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於正式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之性別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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