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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2-01-28 | 點閱數: 402

(一)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二)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1、姓名、職務。

2、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訖日。

3、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4、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5、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三)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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