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鈞府111年1月7日府教終字第1110004432號函辦理。
二、旨揭評選的相關事宜如下:
(一)表揚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 矯正學校之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 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該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推薦基準:基本條件、積極條件、特殊條件及消極條件等 詳見於旨揭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