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12月14日衛部保字第1100149878號令辦理。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投保金額分級表之下限應與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基本工資相同,基本工資調整時,該下限亦調整之。
三、被保險人之投保金額未達「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級( 25,250元)者,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將依規定逕予自111年1月1日起調整為25,250元。
四、如被保險人領取之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介於25,201元至25,250元之間,目前申報投保金額26,400元者,得於111年1月31日前填具『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調整表』,毋須檢附證明文件,
向轄區分區業務組辦理申報調降為25,250元,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未於111年1月底前申報者,其調整均自申報次月1日生效。
五、村(里)長及鄰長之投保金額依規定應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2級申報,本署將依111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之投保金額分級表,逕予調整上開人員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