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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1-11-04 | 點閱數: 577

一﹑銓敘部補充說明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附件1、2)。

二、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得將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採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上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而言,如僅部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

三、承上,所稱「全部工時(全時)」與一般行政機關服勤規定一致,亦即依週休二日辦法所定上班時數認定之;惟如個案所具服務年資於任職時係經服務機關依規定調整工作時間(例如輪班輪休制)者,則依該機關之規定認定。另個案所具年資如業依原規定核定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有案,惟未符案令函所定要件者(例如半日之聘〈僱〉年資),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予維持。

四、相關特殊案例:

(一)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者
1、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之年資。
2、依師範教育法及其子法師範校院學生實習及服務辦法等規定,師範校、院及教育院、系結業學生由教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占編制職缺實習並比照正式教師支薪者之年資。
3、向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提供勞務之派遣人員年資。
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後未經派代任用者之該段訓練期間。


(二)不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者
師培法公布施行後,依該法及教育部92年2月27日台人(二)字第0920020092號書函等規定,教育實習須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為之,係屬師資培育之學習階段,實習人員未占學校編制員額,爰其實習年資尚難認屬服務於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性質,核與本年8月24日令函規定未符,尚不得併計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五、檢附110年8月24日部法二字第11053777381號令及第110537773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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