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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1-10-27 | 點閱數: 436

配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家中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承上,上開所稱「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2月5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080號函第四點,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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