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辦理第3條第1項略以,「…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或有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留職停薪,而任職累計已達六個月 者,另予成績考核。」按教育部本函釋,前開規定中所指「任職累計已達6個月」,其計算方式係按其實際任職月數合併計算,又其各月如有未滿全月之畸零日數者,應予合併計算,並以30日折算1個月,所餘未滿30日之畸零日數,以1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