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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ylps04 - 人事主任 | 2021-10-27 | 點閱數: 389

按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自110年4月1日施行,

有關 公教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繼續繳付」留職停薪期 間全額退撫基金費用者,得選擇以下2種方案:

(一)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二)「遞延3年」按月繳付。

若選擇遞延3年按月繳付,於3年期滿前自願提前繳付時,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惟僅得繳納至機 關學校繳納當月份退撫基金費用之月份。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遞延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作業流程」如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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