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及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辦理。 | 
| 二、 | 本府為表揚特殊教育楷模,獎勵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以激勵教師士氣,特訂定旨揭計畫,考量報名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及心力準備書面審查資料,為鼓勵特殊教育人員踴躍參加遴選,修正計畫第7點增列第1項:「由教育處初審錄取報教育部參加決選,且得分90分以上者,由權責單位給予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 | 
| 三、 | 檢附「花蓮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及表揚實施計畫」1份。 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0000A_10901853081.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