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因退休等事由致當年度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定上班日少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第1項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者,自113年1月1日起從寬核發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1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120025654號函辦理。
二、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1點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每年 應休假10日,未休畢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 數以外之休假,如非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亦不得 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三、&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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