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申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 二、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17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為確保教學現場穩定性,避免因行政及班級導師更迭致影響校務運作與學生受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