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銓敘部105年5月19日部退三字第1054105319號函辦理。 退休人員再任者: (1)依修正後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公務人員退休後如再任屬上開規定應停發月退休金範疇之職務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超過法定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新臺幣20,008元)者,自再任之日起,應停發月退休裝金及停辦優惠存款(退休法第32條第6項規定參照)。準此,自105年5月13日起,不論再任「全職」或「兼職」工作,凡再任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所定機關(構)、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均應自再任之日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同時再任2個以上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應合併計算,加總後金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亦應依規定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