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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ps04 - 人事主任 | 2016-10-07 | 點閱數: 719
一、 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本作業原則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馡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
(二) 修正規定第2點增列第2款優先遷調之規定,由現行規定第5點第1款併入並作文字修正。
(三) 修正現行規定第7點第1款附表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意願調查表」。
(四) 刪除現行規定第2點、第4點及第5點序文、第2款、第3款,其餘為點次遞移。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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