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本作業原則原名稱為「花蓮縣政府暨所屬機關馡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修正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作業原則」。 |
(二) | 修正規定第2點增列第2款優先遷調之規定,由現行規定第5點第1款併入並作文字修正。 |
(三) | 修正現行規定第7點第1款附表名稱為「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非主管人員請調意願調查表」。 |
(四) | 刪除現行規定第2點、第4點及第5點序文、第2款、第3款,其餘為點次遞移。https://www.ylps.hlc.edu.tw/uploads/tadnews/file/376559764Y0000000_1050181312_Attach000.doc |